跨境电商税收双红利:“无票免税”+“所得税核定”,你享受了吗?
发布日期:2025-10-29 13:45:03 浏览次数:
对于广大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而言,“1039政策”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多企业只知道“无票免税”,却忽略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这一重大利好。本文将为您深度解析这项“双子星”政策,帮助您全面把握政策红利。
一、 政策组合拳:出口、所得税双重减负
国家为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打出了一套精准的税收优惠“组合拳”:
出口环节:“无票免税”政策
核心内容: 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试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线上平台出口零售货物,即使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即“无票”),也可以享受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所得税环节:“核定征收”政策
核心内容: 为配合“无票免税”,解决企业因无票导致成本无法准确核算、所得税税负过高的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核定征收方式,且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 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二、 谁能享受这份“政策大礼包”?
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地域要求: 在国务院批准的综试区内注册。
业务要求: 必须是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操作要求: 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并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
税收要求: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并已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的“无票免税”政策。
三、 利好有多大?算一笔明白账
假设一家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年出口收入总额为1000万元。
在核定征收前: 由于缺乏成本发票,利润可能被全部视为应纳税所得额,需缴纳1000 * 25% = 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在核定征收后: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 1000万元 × 4% = 40万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大幅降低。
更重要的是,这4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还能继续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
结语:
“无票免税”与“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双政策搭配,切实解决了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两大税务痛点。企业可以主动对照条件,确保业务合规,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保这份“政策红包”稳稳落袋,为出海之路增添强劲动力。



